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本单位研制生产的样机,一般不少于3台,且符合《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2014)管理要求。
3.能提供与计量器具新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第三项全部材料)。
4.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型式评价),取得技术机构的试验结果通知书或定型鉴定(型式评价)报告。
申请材料
1.《河北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2.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3.总装图、电路图及主要零部件图;
4.样机照片;
5.申请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8.对于需要在爆炸性环境中进行试验的,应提供防爆合格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
3.委托:
(1)受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
(2)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通知企业提供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
4.评价: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按相关程序和试验大纲进行试验,向委托部门提交型式评价报告、注册表等材料;
5.审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型式评价报告等进行书面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6.发证: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