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材料
1.与所申请产品相符的《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申请书的附件(待具备通过政府信息系统查询条件后免予提供)。
2.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盖有企业公章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营业执照载明信息一致。
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企业需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